租賃房屋時繳納稅費的會計分錄
1、收到房租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2、繳納稅費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3、當承租方因代出租方支付稅金,允許租金中扣除的情況下,則可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出租方支付租金時扣除代付的稅金沖抵其他應收款,最終余額才予以支付。
不允許從租金中扣除的情況,則只有壹個方法,承租方在稅後利潤中支付,屬於營業外支出,並在稅後利潤列支。
房屋租賃稅收的相關規定
相關稅收規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