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壹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質是壹種內部控制制度。因此,雖然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事,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壹種外部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壹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公正性。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有關部門對單位實施的政府監督以及由註冊會計師承辦的社會監督,構成了會計監督的整體,他們之間相輔相成,***同為社會經濟服務。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必須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監督和服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