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使用壽命超過壹年,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勞動資料,列為固定資產。”村級道路應屬於農業基本建設設施,應按固定資產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