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月1日起,財政部相繼頒發的3項新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式實施。
《小企業會計制度》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規定於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範圍如下:
適用於在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具體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中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04]15號)。財政部還下發了《關於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16號),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是:
壹、總說明
(壹) 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 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壹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 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 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 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記賬本位幣。
(九) 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 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十壹) 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 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 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制度評價如下:
這項制度對於進壹步貫徹《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整頓和規範會計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範小企業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範圍內全面實施。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適用範圍如下:
該制度適用於在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壹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近些年來,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成為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廣、涉及公眾較多、影響較大,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政府主管部門等的溝通渠道的會計信息質量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際情況,為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 [2004]13號),明確了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2004年10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7號),要求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財政部會計司還下發了《關於做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26號),要求做好該制度的宣傳工作,確保制度積極穩妥的實施。
制度點評如下:
這項制度是中國第壹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是會計改革進程中取得的又壹項重要成果。它的頒布執行,標誌著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規範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壹步,必將對非營利事業,特別是民間非營利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2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適用範圍如下:
該制度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壹個特殊的經濟主體,加強其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對提高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壹些地方只註重產業結構調整而忽視了對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致使相當壹部分村級財務混亂,大量集體資產流失。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頒發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