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提到,會計信息失真,造成壹定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依據、原則和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