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是指在特定領域從事保衛安全、維護公共秩序的職業。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保安業在維護社會治安管理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保安服務的公民需要申請並持有保安員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通用,可作為錄用、考試晉級、續聘、職稱評定、工資增長的重要參考依據。
擴展數據:
1.申請材料:
1.?保安員考試報名表格
2.?認可身份證件
3.?診斷書
4.?初中或以上學歷證書
二、搬運地點:
全市保安培訓學校從對外接待窗口接收申請:
1,上海市保安幹部培訓中心(欽州北路1066號秦慧園74號樓201室);
2.上海市保安職業技能學校(北艾路1400號);
3.上海浦發保安職業培訓中心(華夏東路3039號);
4.上海聯明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金海路3288號);
5.上海天路保安培訓學校(吉焦路211號B座304室);
6.上海金盾現代保安人員培訓中心(桂平路470號14號樓2樓A座);
7.上海長江保安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延安西路1289弄10號4樓);
8.上海華福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豐鎮路858號);
9.上海市閔行區安泰保安培訓學校(春申路1985弄5號樓);
10,上海德良安全培訓中心(春申創意園閔行美福路228號B座109室)。
第三,處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9: 00-11: 30,13: 30-17: 00。
第四,奠定基礎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 1起施行)。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2、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壹)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三次以上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書未滿3年的;
(四)保安員證書被吊銷兩次的。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關了解本服務指南的相關信息。
2.獲得許可。有權依據本服務指南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相關審批條件和標準的,取得許可。
3.補救投訴的權利。有權對行政審批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控告。
二。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提交真實材料的義務。有義務按照本服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的材料並保證真實性和有效性。
2、糾正材料的義務。有義務及時提交行政審批機關依法要求的補充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上海市人民政府-頒發保安員證指南?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保安員考試發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