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的特點:
1.保護措施是強制性和臨時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財產壹旦被保全,當事人不得再行處罰。但是,被申請人提供有效擔保的,或者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已經結案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的範圍僅限於仲裁請求的範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且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不能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
三、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對象作出實體性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性權利義務。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意義重大。正確、及時地適用和采取保全措施,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利執行仲裁裁決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數據
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1.當事人以現金擔保的,應當繳納財產保全標的30%的定金;
2、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金額50%以上的不動產或機動車輛作為擔保。
采取異地查封措施,凍結申請人股票賬戶或資金賬戶、期貨合約等高風險資產。,並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金額80%以上的不動產或者機動車作為擔保。當事人提供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房產或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保證函,工商登記資料或保證人身份證。
(二)房地產或者機動車產權證明。以不動產擔保的,應當提交原產權證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材料;以機動車作為擔保的,應當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車船使用稅完稅記錄卡原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原件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核實)。
(3)有實物擔保的,不得設定抵押權等其他權利。
3.當事人以信譽擔保的,由當事人以外的法人作為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連帶責任保證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最近壹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或者審計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保證人的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得低於財產保全標的金額。擔保人提供虛假資產負債表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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