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0.防護林地補償標準:造林當年1,000元/畝,每增加壹年增加500元至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竹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和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三到五倍計算。暫定為投產前每畝1500至5000元,投產後每畝5000至30000元;
4.特種用途林:按防護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三倍或被征占用對象的實際價值計算。造林年暫定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年增加1000-2400元。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通用樹苗年苗每畝1500至2000元,二年生樹苗每畝2500至3000元,三年生樹苗每畝3500至6000元。通用樹苗的林木補償費為二至五倍或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壹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