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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怎麽辦,債務由誰來還?

  債務人死亡,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壹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壹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壹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義務。

多數債務人,是“多數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多數人之債中對債權人負擔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義務的壹方的兩個以上人的。可分為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和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

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各個債務人只就自己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某壹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同負擔義務,在債務履行前,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對某壹個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同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