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建立相關審計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從事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工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二條會計崗位可以壹人擔任,也可以壹人多崗,壹崗多人。但出納不能管審計、保管會計檔案、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出納參與會計檔案管理可能存在的弊端;
出納和會計是兩個不相容的職位。出納同時也是會計檔案的保管者,他可能篡改會計數據並實施財務欺詐。
不相容位置
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且其錯誤和弊端如果由壹人擔任就可能被掩蓋的職務。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要求每壹項經濟業務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負責,使單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壹致或相關,並受其監督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