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交納的耕地占用稅,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記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壹次性征收的壹種稅。耕地占用稅會計分錄。借,在建工程。貸,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