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1)賣出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轉讓;(五)對外投資或者其他非貨幣性股權交易;(六)以股權清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讓行為。
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無論受讓方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