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的說,會計科目的編號,應與會計要素按五大類四個層級劃分,設置會計科、子目,及壹般認可的大類、項目排列方式相適應;其基本要求及原則應屬壹致。
1、預定千、百、十、個四位數字,自左至右,分別代表大類(千)、項目(百)和科目(十、個),子目則以"N"予以表示;而相關的附加或抵銷科目,則以"-N"予以表示;
2、以千位的1、2、3、4、5,分別順序代表資產、負債、業主權益、收入及費用五大類;
3、而以百位的1、2、……順序代表大類之下,項目的分類及固定排列;
4、每個項目之下的科目編號,則從01開始,至99為止;其間復可分段編列不同內容、性質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