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基金的杠桿率是債券回購造成的,債券回購是將妳手中已經購買的債券抵押給銀行或交易所,簽訂回購協議,借入資金的方式。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債券的“賣方”(回購方)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本息)從“買方”(逆回購方)手中回購債券的交易。
從交易發起方的角度來看,任何抵押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稱為債券回購;任何主動出借資金並獲得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為逆回購。
擴展數據:
交易單位
即證券交易所規定雙方參與回購交易的委托交易次數。上交所規定參與回購交易的委托交易筆數如下:
1,申請人是手,1000元的標準券是1手。
2、計價單位是每100元到期資金的年收益。
3.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請數量為65,438+0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請數量最多不超過65,438+00000手。
5.申報的限價應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深交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壹,100元的標準憑證為1;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及其整數倍,單次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65438+百萬。其他規定與上交所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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