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購價格處理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1.相關稅費:包括計入存貨的進口關稅、消費稅、資源稅、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等。
2.運輸費:註意7%可以抵扣的問題,但是不包括倉儲費用、包裝費等。
3.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包括倉儲費用、包裝費、運輸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
4.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
二、采購成本的核算與賬務處理
(壹)采購物資發生損失處理
1.采購過程中發生合理損耗
存貨采購過程中的合理損耗價款應該計入存貨成本,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按照新準則,對於商品流通企業購貨途中的合理損耗也應計入存貨成本,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壹般工業企業購入存貨,根據企業存貨的具體核算方法不同,核算過程有所不同,但存在均隨同原材料結轉到產品成本中。具體分為:當企業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時,計入“原材料”科目。當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時,合理損耗部分計入“材料采購”科目,計劃成本法下由於“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計劃單位成本乘以實際入庫數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損耗部分,入庫時最終是將合理損耗部分計入了“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查明原因後系正常損耗,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查明原因後系管理不善造成,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處理時: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物資在運輸途中的短缺與損耗,除合理的途耗應當計入物資的采購成本外,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可做以下處理: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貸:在途物資或物資采購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如果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轉出相應的進項稅額)
2.非正常損失的處理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除合理損耗之外的物資毀損、短缺等,價款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但對應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不允許抵扣。
(1)可以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的采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後分別處理,或結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或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等。
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損耗,比如說由於計量的精確度問題、氣體揮發、液體滲漏等原因造成的貨物的實存數與賬面不符,這些都是合理損耗
非正常損失主要強調的是管理人員的失職,比如由於倉庫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天災等,這就是非正常的,主要強調的是人員的過失和自然災害
有關的稅收事項
1、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條例,非正常損耗,不論是什麽原因,對應轉出相應的進項稅額;
對於毀損的存貨是否要轉出進項稅額?對於毀損的存貨是否要轉出進項稅額?有不同的觀點:
(1)、認為可不轉出,因為存貨毀損,與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盜、黴爛變質”不同,稅法也沒有對這方面要轉出進項稅的規定,對此項存貨損失,所以可以不作轉出進項稅的處理;
(2)、應轉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規要求這種情況進項稅要轉出,但從增值稅計稅原理來講,企業為生產或流通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可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但這種抵扣是有條件的,即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用於應稅生產或流通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既然存貨已毀損而不能用於生產應稅貨物或進入流通,當然也就不能抵扣。兩種說法都有道理,妳是傾向於後者,還是更欣賞前者?
2、所得稅處理對於計入“管理費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因為屬於責任單位管理上的原因,國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稅款的損失,因此這部分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而對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是企業主觀原因造成的。
根據國稅發[1997]1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該可以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管理費用”中存貨的非正常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須作納稅調增,而“營業外支出”中的損失,可在稅前扣除,不用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