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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勛的學術成就

1.《論正當行為》,法律出版社,2000年,* * * 45.3萬字。該書獲得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

2.《論刑法的修改》,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約40萬字。2003年獲陜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

3.《刑法的正當性》,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4.《犯罪論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中國刑法》,主編,5萬字,司法部編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版。

2.《刑法學教程——論罪刑關系》教材,參與編寫並協助編寫,西北大學出版社,8月1997版,編寫5萬字。

3.《中國刑法新編總卷》,教材17000字,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二月版。

4.《中國刑法學新卷》,教材14000字,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

5.刑法學,28000字教材,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10版。

6.刑法,教材,約6萬字,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7.《刑法通論精解》,陳興良主編,王正勛撰寫,第三、六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壹版。1,論客觀解釋的立場與罪刑法定原則,《法學》第壹期2011。

2.圖式理論對刑法解釋地位的實證研究,《中外法學》2009年第3期。

3.刑法解釋的範疇論與立場,《法學》2009年第6期。

4.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合理性——基於言語同伴語境理論的考察,《法學》2008年第4期。

5.《刑法解釋研究現狀述評》,《法律與商業研究》2008年第4期。

6.論刑法適用的語外語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為例,《刑法評論》2008年第2期。

7.數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條件中的地位——兼論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政法論壇》2007年第4期。

8.《刑法解釋中的詞義分析》,載《法學》2006年第1期。

9.《刑事責任能力比較研究》,《寧夏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10,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摘要,《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法學》2003年第1期。

11,《論社會危害性的地位》,《法學》2003年第2期。

12,《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研究》,《中國刑法雜誌》2003年第4期。

13,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比較研究,人文學報,第5期,2001。

14,騙購外匯罪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學院學報》第2期,2001。

15.《論比較刑法的價值、方法和體系》,《政法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

16.《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研究》,《西京論壇》2002年第4期。1.論正當防衛的本質,發表於《法學》2000年第6期,約1.1萬字。

2.《古典學派與現代學派的刑法理論及其比較》,約37000字,高銘暄趙秉誌合編:《論刑法》,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88頁。

3.論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與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發表於《法學》第2期,1999,約7000字。

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研究》,發表於《中國刑法雜誌》2000年第4期,約8000字。

5.《商業誹謗罪比較研究》,1997刑法年會,載《刑法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約6500字。

6.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認定,刑法年會論文1998,載新刑法實施中疑難問題的研究與應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版,約5000字。

7.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研究,約7000字,高銘暄主編:《新千年刑法熱點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版,是2000年刑法年會論文。

8.《論死刑在司法實踐中的控制》,論文,獨立完成,高銘暄和馬克昌合編。:刑法學熱點難點問題探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2001刑法年會論文,8000字左右。

9.《論香港刑法中的未遂犯》,論文,《香港法律制度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7,10000字。本文獲陜西省法學會優秀論文二等獎。

10.漢魏肉刑之辯,發表於《唐都學刊》1996,第3期,約6000字。

11.《論保險詐騙罪》,載於《刑法專題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0版,約8000字。

12.自毀行為研究,載《中國法治探索》,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0000字。

13.《刑法起源論》,約10000字,玉伽主編:《中國法治探索》第2卷,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

14.《論澳門刑法中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發表於《澳門法律制度研究》,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10,約10,000字。

15.朱元璋犯罪預防思想研究,載於《法學副刊》1996,約6000字。

16.論醫療行為的正當化,約3000字,發表於《中國衛生法》第6期,2001,第15-16頁。

17.論自助行為的構成條件,發表於《法學副刊》2000年,約5000字。

18.姚福元詐騙、受賄、貪汙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4輯1993,人民法院出版社8月版1993,約4000字。

19.王建春承包鞋廠挪用集體資金案,收錄於《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4輯1995。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11版,4000字左右。

20.謹防保險詐騙犯罪,獨立完成,4000字,載《企業展望》1997第3期..

21.《論挪用公司資金罪》,陜西審判第4期,1995,約7000字。本文獲Xi市法學會優秀論文二等獎1995。

22.《論新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載《審判實踐》第3期,1996,約6000字。本文獲得Xi市法學會優秀論文獎1996。⑴刑法研究應實現語言學轉向,刑法解釋原本采取並且應該采取客觀解釋的立場。刑法客觀解釋是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結合,是語義解釋和語用解釋的結合。語義解釋界定了刑法文本意義的大致範圍,是客觀解釋的基礎;語用解釋補充、完善和明確了刑法文本對當前案例的特定意義,保證了客觀解釋的實現。語義解釋應遵循話語原則,解釋者必須在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體之間來回穿梭,以達到對法律概念、法律規範和法律精神的準確完整理解;語用解釋是在特定語境中確定刑法文本的意義,解釋者應在文本之外的認知圖式與刑法文本、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判決結論與公眾期待之間循環。

(2)應該區分“犯罪的構成”和“犯罪的成立條件”。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犯罪成立的條件都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其中,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積極條件;犯罪成立時,除了行為應當符合犯罪構成外,還應當符合消極條件——行為不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行為不屬於正當行為;行為沒有期待的可能性。

⑶犯罪是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對立統壹,社會危害性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意義。既要反對只重視社會危害性而不考慮刑事違法性的法律虛無主義,又要反對片面重視刑事違法性而不考察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教條主義。

(4)死刑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沒有必然聯系;目前無法廢除死刑的唯壹原因是民間的報應觀念。應當將可判處死刑的故意殺人罪作為是否適用死刑的標尺,作為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極其嚴重犯罪”的客觀標準。對於許多死刑犯罪,在實踐中不應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