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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報告造假的動機是什麽?

虛假財務報告的成因

1.上市公司質量控制體系的失衡

首先,上市門檻高是導致虛假財報的根本原因。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須滿足上市條件,這是監管部門優化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舉措。但由於其財務指標設計過於簡單,壹方面給企業的管理造成壓力,另壹方面也容易通過會計處理進行調整。為了達到上市標準,公司極力造假,以達到上市融資的目的。比如《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滿足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其次,配股條件、ST的處理制度和退市制度也會導致虛假財務報告。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規定,配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公司上市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65,438+00%以上;上市未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照上市後完整會計年度的平均值計算;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壹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股票視為ST: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凈利潤為負;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每股凈資產低於面值)。

財務狀況異常的公司,在實施ST處理期間,財務狀況沒有明顯改善。根據本年度審計結果連續三年虧損的,暫停其股票交易,並向證監會提交暫停上市建議書。這些也是監管部門為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而采取的措施,但對企業形成了無形的壓力。為了實現配股,避免ST處理和退市,他們有動機和壓力虛假披露公司財務報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體系失衡。

信息披露行為體系包括信息披露行為規範和信息披露質量規範。信息披露行為規範主要是指對信息披露行為人進行行為約束的準則和制度,它依賴於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施;信息披露質量規範是指規範會計信息和財務報告質量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會計法律法規。財務報告的質量保證在於嚴格的行為主體約束制度和科學合理的會計質量控制標準體系。然而,在這兩個方面,中國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不平衡。

(1)信息披露行為規範失衡。企業的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管理權限,所以信息披露的行為準則應該主要針對企業的管理權限。每個國家為了規範企業管理當局的行為,都設計了壹套公司治理結構,以保證公司管理當局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的上市公司也有公司治理結構,但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我國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國有股和法人股“壹股獨大”。然而,國有股的壹個缺點是多級代理。在多級代理制度下,所有權虛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東有搭便車的傾向,沒有監督的動力,以至於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制衡機制失靈,企業的管理者成為企業真正的“主人”。由於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目標函數不壹致,當他們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管理層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騙股東,從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層的控制下,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會計人員無力反抗,甚至與管理層有著相同的經濟利益。

(2)信息披露質量規範的不平衡。會計信息質量主要受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範,因此會計信息質量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會計準則的質量。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有“充分的程序”是為了讓各利益集團充分博弈,從而使會計準則契約更加完整,成為各利益集團都能遵守的契約。而在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基本上是單方面行為,企業博弈的動機不強。會計準則制定後,企業意識到對其利益的約束時,希望尋求壹種博弈。這可能表現為:壹是不遵守現有會計準則,違反現有會計準則規定的經濟業務處理方法,追求企業利益;第二,要更加謹慎。對於會計準則中沒有規定或不明確的業務處理方法,應盡量找到有利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是壹種事後博弈行為。中國的會計準則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有可供企業使用的制度空間。比如,會計準則的不完全性本身就包含了由於博弈不充分而導致的會計準則的傾向性,以及由於會計準則定義和解釋不準確而導致的會計實務操作的不確定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的選擇性;會計法規之間的不壹致。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控體系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度主要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制度和證監會的監管處罰制度。

(1)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失衡。目前,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壹是審計要求。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報需要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但是對於中報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使得很多企業利用中報進行虛假披露,壹方面是為了調整自己的財務狀況,另壹方面是為了配合壹些投機者炒作股票。二是註冊會計師監管導致的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和獨立性問題。我國註冊會計師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註冊會計師監督管理薄弱,導致註冊會計師獨立性不足,審計質量堪憂。第三,我國存在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審計合謀是指審計人員和管理層相互合作,欺騙審計委托和公眾從中獲利的壹種社會經濟現象。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利益的支持以及脫鉤改制前的掛靠制度是滋生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雖然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解聘或續聘由股東會決定,但內部人控制使股東會成為名義上的委托人,管理當局成為事實上的委托人。當註冊會計師向股東和其他信息使用者真實地披露了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利於管理層時,管理層就會向註冊會計師施加壓力,隱瞞對其不利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是否屈服於管理層的壓力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承受力。由於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抵禦管理當局壓力的承受力差,很可能被管理當局“俘虜”,成為幫兇。雖然脫鉤改制使事務所與政府行政部門分離,但我國上市公司的法務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是地方事務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影響事務所,使其失去審計獨立性。

(2)證監會的監管體制不平衡。會計監督主體是指監督活動的實施者。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將監管主體界定為兩類:政府機構和行業自律機構。然而,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有:壹是政府機構的監管範圍太廣,其人員的專業技能有限,導致政府系統全面,執行管理片面。中國的證券市場主要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證監會作為最高監管部門,監管範圍很廣,包括從證券市場到期貨市場的所有具體事項。比如兩個指定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兩個市場的法律法規;批準企業股票上市;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證券公司的管理;交易所的管理等。上市公司監管範圍廣、人員有限,往往局限於:事後監管、調查不充分、監管成本高、對市場波動反應慢等等。第二,交易所作為壹線監管力量,權利範圍狹窄。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觸最多、了解最深的自律機構。它的這壹特點是任何組織都無法替代的。但是,在目前的現實中,證券業協會掌握著上市公司的經營權。交易所只有監督權。證監會有時鞭長莫及,交易所權力有限,上市公司監管頻頻出現真空違規,也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