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美國證券法規定,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的會計報表都必須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因此,審計對象擴大到所有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會計報表,主要是通過增加利潤表審計,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也擴大到所有社會公眾。
因此,當時最突出的特點是利潤表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