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也就是說,納稅人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必須是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並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因此,對公司獲得的保險賠款可以這樣理解,當企業參加的商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企業將依據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時企業因參加商業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仍然允許扣除,其所獲取的賠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抵扣相應財產的損失後,再計算出企業參加商業保險的財產的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具體來說,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財產凈損失為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