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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國庫會計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國庫會計實行國庫主任、國庫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經辦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國庫會計對國庫會計負責,國庫會計對國庫部門負責人負責,國庫部門負責人對國庫主任負責。

國庫主任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國庫會計工作,是國庫風險的第壹責任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國庫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管理轄區內國庫會計工作,對國庫資金風險負直接領導責任;國庫會計主管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會計人員準確及時辦理會計業務,審批重要會計事項,及時處理和報告會計核算中發現的問題;國庫會計人員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庫會計的各項制度,準確、及時地核算業務。

第十五條國庫會計實行崗位責任制。國庫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分工以相互制約、保證資金安全為原則,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壹崗多崗,確保崗位之間分工嚴格、相互銜接;國庫會計不得越權辦理業務,嚴禁“壹手清賬”;國庫會計資金往來使用的印章、密鑰和重要空白憑證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國庫應當設置資金結算記賬崗、明細核算記賬崗、復核崗、綜合核算崗、同城票據交換崗、系統維護崗和會計主管崗。

國庫會計應由專門機構或人員進行事後監督。

經國庫部門負責人同意,國庫會計可以書面授權相關人員辦理其負責的國庫會計管理業務,但不得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國庫會計的重要事項應當實行審批制度。國庫會計重要事項包括:國庫會計人員加班、影響會計核算的系統參數維護、系統升級、系統數據恢復、查詢回復、補充憑證和回單、手工填制轉賬憑證劃轉資金、暫付款掛賬、暫付款提取、補充核算、錯賬更正及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國庫會計的重要事項應當經國庫會計主管人員審批或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