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單是指不同類別的諸單證(或稱單據)的繕制和簽署。
繕制單據應以如下資料作為依據:
1、國際間的進出口業務是以買賣契約為依據。
2、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應以信用證所列條款為依據。若信用證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須以雙方提供的原始資料或***同默契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等國際慣例為依據。此外,還應註意進口國對單據或進口貨物有無特殊規定,如有應遵循其規定。
3、支付條件是以信用證所列的單據和總金額、運輸費用、銀行費用為依據。
4、進出口合同規定的貨物上所示的嘜頭或特殊要求,以開證申請人或以制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
擴展資料
繕制單據是按貨、證、船、款的程序進行制單。
1、貨:受益人依契約和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的規格、性能、數量、核查清楚,並確認貨物與契約的規定完全相符,做到貨對、貨真、貨實、貨全、貨整,旨在備貨、驗貨和交貨順利,防止錯貨、錯裝。
2、證:依信用證規定繕制和配齊所需單據,單據的重點是計算信用證項下的單價、總價、銀行費用、傭金、保險及運輸費用等,都應認真不疏忽,全面不遺漏,完整不缺欠,準備無差錯,防止有貨無證無單,延誤收款。
3、船:租船訂倉,必須提供全部所需的單據,依其單據、船主或其代理人方可提供船期、航程、裝船等事宜。在租船訂倉的過程中,於提交所需有關的單據前必須繕制好,配備齊所需的全部單據,防止有貨無船或有貨無單據而造成延誤。
4、款:依單據申請議付,亦稱交單結算,收取貨款。在每次交易中,契約的當事人的責任是賣方交貨,買方付款。但依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支付方式者,是以銀行的介入作為第三者,
銀行業務規定,保證受益人提交規定的單據(其中包括代表物權的提單在內)向銀行辦理業務,開證申請人依信用證規定,付款贖單,憑單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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