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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應如何記錄貸款科目?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壹條第(七)項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捐贈人提供相關憑證的,以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相同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不存在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活躍市場的,以捐贈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的固定資產陳舊的,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照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失,作為入賬價值。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款: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