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人提供相關憑證的,以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相同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不存在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活躍市場的,以捐贈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的固定資產陳舊的,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照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失,作為入賬價值。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款: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