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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員崗位職責

出納員崗位有以下五項職責: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憑證進行復核。

2.對於重大的開支,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並蓋"收訖"、"付訖"戳記。

3.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限額,超過部門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有價證券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搞坐支現金。

4.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並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的登記薄上簽章。

5.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在按規定序時記帳,按日結出余額,核對現金的賬面余額是否與當日實際庫存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

擴展資料:

出納員的註意事項

壹、在收付現金時壹定要與當事人當面對清金額,最好與第三人核對後再進行收付進賬。

二、對需要報銷的發票,擡頭與本單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塗改發票、發票上無收款單位章或收款人章、發票與支票入賬方不符者,均不能接受發票,待補辦手續後再報核。

三、報銷單據需先簽字、後付款;收款單據先交款、後蓋章;付款單據要蓋付訖章。

四、付款單據如由他人代領,應簽代領人名字,而不得簽被代領人名字;代領人不是本單位的職工,要註明與被帶領人關系及其聯系地址。

五、營業外收入,要以經辦單位交款單位為依據,收款後開出財務收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出納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