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稅法明確指出,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取得預收賬款,必須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賬款金額。然而,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並未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不動產預售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目前房地產企業結合營業稅實際核算方法,按照當期預收賬款金額*5.6%j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費;
1.當實際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款“銀行存款”
2年末將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轉入當年銷售收入,並支付已繳納的稅款。
做: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3.將營業稅金及附加轉入本年利潤;
,反映在利潤表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壹欄,是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同時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反映在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的期末余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