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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的區別

1、監督的主體不同。會計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壹種表現形式,因此監督主體是以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為主的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會計監督具有監督範圍的局部性和監督人員的復雜性,也就是說,會計監督僅指單位內部不同層次、不同級別的人員***同參與的壹種內部控制形式。

審計監督則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民政府由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具體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因而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法定的審計機關,相對於會計主體而言,審計監督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它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之下工作的,是為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

2、監督的內容不同。會計的兩大職能:反映和監督。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壹步細化,會計職能直至今天演變為集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多種職能於壹身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與此相適應,會計監督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監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能外,同時還蘊含著會計服務的功能。

會計監督作為單位內部經濟監督的壹種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僅存在於機關、企業、事業等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也廣泛存在於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非國有資金單位,可以說,凡是有資金運動的企業或組織,就必然存在著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而且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會計監督在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地位必將快速提升,會計監督的內容將越來越深刻,監督的覆蓋面也將越來越大。

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樣是審計職能的反映,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具有監督、評價、鑒證三項職能,其中審計監督是審計最主要的職能,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壹,其審計對象和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必然要與國家相關政策法令保持壹致,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的相關規定。

3、監督的方式方法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中的壹種專門技術方法,它的方式方法體現在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例如,會計的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三個方面,而會計核算又分為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試算平衡、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七個組成部分,是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審計監督實施前先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前調查,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編寫審計日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審計取證,審計完畢後還要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有違規問題的要下發審計決定書。就審計監督的具體方式方法來看,審計方式有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審計方法有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正確的審計方式方法是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合理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

4、監督的後果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後果和承擔的責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從監督的後果來看,會計監督只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壹種手段,對會計監督的結果,會計主體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或者說,會計監督是在本單位領導之下實施的監督,其監督的程度和結果受本單位行政管理的制約。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會計主體的外部監督,它代表著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對於政府審計機關下達的已經生效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就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受到相應的制裁。

其次,從承擔的責任來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權利責任對等的理論,會計工作中的責任也必然歸屬於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對於會計監督產生的責任應由本單位自行承擔。

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監督,對此《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九條也同樣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壹規定表明,審計監督及其產生的責任應由人民政府或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負責,這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又壹明顯區別。

擴展資料

從業務控制的角度來看,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管可分為兩個部分: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前者是在會計主體內部,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由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同實施的內部監督,後者是指來自會計主體之外的相對獨立的審計組織在單位會計監督之上對會計工作實施的檢查監督,通常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與本單位會計相比,就壹定程度和範圍而言實際上也是壹種外部監督)。

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是對同壹經濟業務過程進行控制的兩個不同階段,是資金監督全方位壹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雖然在監督範圍、監督內容、監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監督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從監督的意義和目標來看卻是壹致的,即保證國有資金在使用單位內部按照預算規定安全完整的運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