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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委托采購商品

《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未設置專門賬戶核算國內采購業務,僅在“主要會計科目舉例”中列出受托方使用的兩類分錄:壹是收到委托方采購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賬款”;二、支付購貨款和計算手續費收入時,借記“應付賬款”,貸記“采購代理收入”和“銀行存款”。筆者認為上述第二套分錄不妥:(1)受托方支付商品貨款時,收款方是賣方,而不是委托方的預付款。如果“應付賬款”減少,沒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間的貨物交接,就不能成立。(2)這種處理方式的結果是,很多賬款會在受托方的“應付賬款”中支付,受托方只能在收到采購商品後進行銷賬,從而影響雙方平時的對賬工作,也不便於受托方對采購商品進行管理。對此,筆者建議受托人增設“委托代購商品”科目。現在,賬務處理如下:1。委托方將購貨款匯給委托方時,借記“預付賬款——怡雅X(委托方)”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