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因合理依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股票、債券有關的交易活動而受到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認定為《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制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的職業準則和規則出具的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本著誠實、公允的原則,應當認定為虛假報告。
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壹並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絕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 * *與被告共同訴訟。
利害關系人主張被審計單位的投資者有虛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逃繳出資行為,事後未予彌補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投資者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出具虛假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和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出具虛假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視為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未予說明的;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未予說明的;
(五)明知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虛假內容,而不予以說明的;
(六)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虛假報告而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執業準則和規則,認定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有所了解。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活動中的過失出具虛假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的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能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出具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有過錯:
(壹)違反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負責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低於行業壹般成員;
(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遺漏的;
(四)未按照專業標準和規範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5)未增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確認或消除可能的錯誤和舞弊跡象;
(六)未合理運用行業標準和規則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七)未按審計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八)明知對整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乏判斷能力,未征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的;
(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十)其他違反專業標準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