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壹)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