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回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
“1122 應收賬款”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