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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沒交接直接離職了

沒有簽勞動合同會計不交接不違法,反而是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會計崗位,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選擇離職,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且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由於會計崗位存在特殊性,建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入職或者離職交接手續。

壹、離職沒簽勞動合同會計不交接違法嗎?

不違法,會計崗位離職時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走人,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正常離職手續,所以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並且可以拿上工作的證明(比如工資條)要求給兩倍工資。

如果存在爭議糾紛解決程序是先找勞動仲裁中心再找法院。壹般仲裁中心就解決了。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試用期除外,試用期裏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用人單位提前3天通知可以辭退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辭職?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選擇離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但是勞動者需要提供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雖然用人單位沒有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但勞動者出於職業道德方面的考量,仍然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再辦理離職。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及時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選擇離職,壹般情況下,雖然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但勞動者出於職業道德方面的考量,仍然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再辦理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