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和區、市、縣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各類建築物(包括拆除舊房後的新建建築物)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審查設計,確認建築面積。
二是墻改辦按規劃部門確認的建築面積向建設單位收取墻改專項資金,並加蓋墻改專項資金印章,規劃部門再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不繳納墻改專項資金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墻改專項基金的收繳由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監督。
三、墻改專項基金采取“先繳後還”的辦法征收。對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且符合節能建築標準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核準後,墻改辦返還或部分返還預付的墻改專項資金。
四、墻改專項基金計入建設成本總概算,不包括綜合建設成本。
五、節能建築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墻* * *辦配合監督驗收。對擅自改變節能建築設計,框架結構填充墻和磚混結構隔墻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單位,加倍撥付墻改專項資金。
六、凡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墻改專項基金的,每天繳納應繳基金總額0%的罰款。第三章墻體改革專項資金的使用第七條使用範圍
壹是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研究和試驗費用,以及編制節能建築設計規範、施工規範、標準圖集、施工定額等費用。
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技術改造項目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所需的流動資金。
三、對在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用於支付各級墻改工作人員的辦公費、勞務費、福利費和獎金。
五、提取壹定數額作為計劃、建材等部門的手續費,用於獎金和福利補貼。
六、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墻改領導小組)同意的其他費用。第八條各級墻改辦收取的墻改專項資金按照“有償使用、專款專用、統籌安排、定期回收、滾動周轉”的方式使用。申請使用墻改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第七條基金使用範圍,並經有關專家和部門論證。
三、自有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
四、有償還能力,並有其他法人作為經濟擔保。第九條用於科研等墻改項目的資金應簽訂技術合同,經墻改辦組織專家評審,墻改領導小組批準,根據科研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對於未能完成科研等項目的。從項目單位開戶銀行劃轉撥付的資金和占用費。第十條墻改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序
壹、使用單位向墻改辦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項目論證材料。
二、墻改辦根據墻改領導小組批準的墻改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使用單位的申請予以批準。
三、財政部門根據墻改領導小組的決定和使用單位與墻改辦簽訂的合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第十壹條經批準的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將基金挪作他用的單位,墻改辦應收回全部資金,並按銀行同類貸款最高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第十二條資金使用者應按合同規定向墻改辦提交項目進度報告和資金使用會計報表。工程竣工後,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並通知墻改辦派人參加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