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展開訴訟活動;
(2)偵查:指司法機關為查明事實依法采取的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
(3)起訴分公訴和自訴兩種,以公訴為主;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判和判決;
(5)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