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帳冊外另立會計帳冊。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業銀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根據《保檢法》的有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保險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公司債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於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