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所說的“視同銷售”,按照稅法規定將生產、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的,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會計處理是: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贈與的會計處理、
借方: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