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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個財務部門有權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這裏的財政部門指的是哪壹級財政部門,在《會計法》中找不到明確的解釋,在權威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和中國會計法講話》中也找不到相應的解釋。筆者認為對此有三種解釋:第壹,就法律條文本身而言,沒有任何歸屬限制的“財政部門”可以理解為“各級財政部門”。二、聯系《會計法》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會計法》第31條第三款所說的“財政部門”,應當理解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這種理解似乎有壹定道理。但在《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壹章中,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款均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標題提及“財政部門”,而第31條第三款提及的“財政部門”並非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標題,讓人感覺這壹解釋難以成立。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