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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農村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壹)加強業務指導,夯實財務管理基礎 ?

1.加強社員理念引導。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加大宣傳力度。將合作社社員培訓列入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有針對性地對合作社社員開展財務管理知識培訓。壹是培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使合作社理事會成員掌握必要的財務管理知識。二是培訓合作社監事會成員,使他們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財知識。三是培訓普通社員,告訴社員的權利和義務,提高社員的理財水平,使社員能看懂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資料,激發社員參與合作社管理熱情,關心合作社財務運行情況。

  2.加強對合作社財會人員的業務指導。把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時印發給各合作社,把規範典型的合作社的賬務處理過程,包括規範的自制原始憑證的格式,以內部資料的方式印發給各合作社參考。同時建立壹些長效機制,壹是建立合作社財務輔導員制度。充分利用農經隊伍的業務優勢,從鄉鎮農經員中挑選事業心強、會鉆研業務的人員組成合作社財務輔導員,與合作社開展壹對壹的業務指導,提高合作社財會人員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會計核算中心。組織專業會計對合作社賬戶進行代理記賬,減少合作社單獨聘請專職會計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會計上崗培訓制度,擔任合作社會計必須經過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鼓勵財會人員通過繼續教育方式,及時更新知識以適應新要求。

  (二)加強制度建設,確保資產資金安全完整

  切實建立健全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規辦事。制度建設要兼顧政策性、實用性和操作性,認真做好合作社財務收入管理、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和財務公開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的資金安全;認真做好合作社資產保管清查、資產臺賬登記、資產評估和資產經營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的資產安全完整;認真做好合作社貨幣資金、采購、銷售和投融資等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確保合作社會計信息的準確和經營效率的高效率。通過集體討論制定並張榜公布各種管理制度。

  (三)加強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管理

  1.規範財務管理機構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加強財務工作管理,設立財務管理職能部門,設置會計、出納和保管崗位,會計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規模小、業務簡單的合作社可以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出納要安排專職人員擔任,不能由監事會成員或董事長兼任,實物保管要由熟識業務的人員擔任。做到財務人員要持證上崗,特別是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才能從事財務工作。

  2.規範貨幣資金的審批使用程序。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會計、出納要及時對賬,嚴禁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以白條抵庫、公款私存行為。各項支出須由經手人簽名、監事會審核、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支出由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止貪汙、侵占、挪用資金行為的發生。如有扶持資金和項目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

  3.規範票據使用和管理。建議在省壹級行政轄區內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票據統壹監制制度,由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監制票據種類,設計票據格式,規範填寫要求。稅務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銷售監管,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銷售發票,銷售發票統壹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發票,然後在壹個省或壹個地區內本著“先試行,後推廣”的原則,逐步推廣開來。通過統壹財務票據,理順財務核算工作。

  4.規範賬務處理流程。首先,農民專業合作社要統壹會計科目,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結合自身管理需要和業務特點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設置賬簿,包括總分類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庫存現金日記賬、股金明細賬、成員往來明細賬、產品物資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代購代銷明細賬等。再次,要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核算經濟業務,並定期定點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讓每個社員心中有數,了解資金的使用情況,增強財務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收支明細表等會計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等,詳實地反映合作社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努力提高會計報表的編制水平,報表要滿足表內和表間的勾稽關系,並主動將編制好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給登記機關和所在地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接受監督與指導。

  5.規範收益分配。成員賬戶是合作社成員利益的載體,按照合作社法律規定設立成員賬戶,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兼顧公平與效率。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壹是認真履行《合作社法》中有關盈余分配的規定。合作社要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和成員大會形成的決議,提取壹定比例的盈余公積,依法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計入個人賬戶,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二是根據本社的發展狀況,合理確定盈余返還、股金分紅和股息的比例。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應低於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資額和盈余公積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合作社要建立盈余支付機制,將提取的盈余及時、全額支付給成員,堅決杜絕虛提盈余、不及時不足額甚至不向成員支付等現象的發生。總之,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給予認真分析,並多方尋求解決措施,只有不斷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合作社財務管理的規範化程度,才能促進其持續、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