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申請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註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最近5年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低於600萬元;
(六)上壹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低於16萬元;
(七)持有5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半數以上合夥人在本機構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逾3年;
2.因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被撤銷證券從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逾3年;
3.在證券資格申請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拒絕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拒絕證明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備案之日止未滿三年。
會計師事務所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條件的,通過吸收合並符合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並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滿壹年。
合並前已經符合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受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證券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申請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內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說明;
(4)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月末註冊會計師報考情況表(詳見附件2);
(五)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本機構上壹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所附的會計報表附註應當包括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壹年度的審計費用(詳見附件3);
(八)上年末至上月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的變動情況。
本通知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屬於本通知第壹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工商變更合並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不滿壹年的,除提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十)合並前,吸收方的質量控制體系、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十壹)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協議簽署日合並各方註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收購人上壹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合並基準日上年末至上月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的說明;
(十四)合並前吸收人的職業保險單復印件;
(十五)以前年度發生的合並,吸收方的審計費用。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通過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並和分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或者分立後存續,且符合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其證券資格繼續有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4)或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並或者分立後的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分立後工商變更註冊日期的註冊會計師名單;
(五)合並或分立後的職業保險單復印件;
(六)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並或分立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或者分立後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重大事項。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件6);
(2)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在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應當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股東或者合夥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財政部和證監會備案(詳見附件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者撤銷分所的,應當自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相關資料(詳見附件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備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壹式兩份):
(壹)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詳見附件9);
(二)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變化的說明;
(四)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註冊會計師名單;
(五)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本機構上壹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所附的會計報表附註應當包括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單復印件;
(7)上壹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10);
(八)以前年度的審計費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
六、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符合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出現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不得承辦證券業務,並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的整改方案(詳見附件11,壹式兩份)。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在整改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情況說明(壹式兩份)。未按要求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方案或逾期未達到要求的,財政部、證監會撤銷其證券資格。
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條件的,由財政部、證監會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的,其證券資格自行失效,並在工商註銷前交回證券資格證書。財政部、證監會在收到證券資格證書後,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除依法被撤銷、撤回資格外,應當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聲明(詳見附件12壹式兩份)。財政部、證監會在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對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政部、證監會將予以特別關註:
(壹)被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和相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未從事證券業務;
(四)註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
(五)股東或合夥人關系不融洽,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
(六)高級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
(七)非正常收費;
(八)客戶數量和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稱;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的業務承接。
(十壹)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十二)未按規定報告業務的;
(十三)財政部和證監會認為需要特別關註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誠信檔案,記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和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其采取的違法行為和監管措施,並予以公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出具警示函,責令其整改;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確定其不適合從事證券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並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項
(壹)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驗證、盈利預測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通知規定報送的相關附表和審計報告應附有電子文檔;提交的相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證券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信息表》,並在2008年1之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第(壹)至第(七)項條件。
附:1。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
2.註冊會計師表
3.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費用表
4 .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
5 .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記錄表
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
7.會計師事務所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登記表
8.證券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備案表
9.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信息表
10.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年度報表
11.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
12.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