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註冊資本;
4、有股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四)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夥人擔任。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五)根據《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