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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上海戶口,我是外來媳婦,結婚已經十年了,我老公是中級會計師,如何通過配偶遷入上海戶口?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於進壹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122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

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後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幹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壹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壹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幹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幹實施意見如下:

壹、關於子女投靠

(壹)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於夫妻投靠

(壹)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於老人投靠

(壹)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