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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有關的會計核算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的相關核算方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及津貼補貼發放的會計管理,全面準確核算工資及津貼補貼發放的經營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專門賬簿中核算。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年終壹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的津貼補貼。退休費是指根據國家統壹規定和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的津貼、補貼發放給退休人員的退休費。

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餐費、晚餐費、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個人出國零用費、發給個人的壹次性獎勵等。

利用工會經費支付給職工的有關收入,由單位工會單獨核算,單獨反映。

第四條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項下增加“211應付工資(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211應付工資(退休費)”科目,核算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或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核算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除“211應付工資(退休費)”和“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以外的其他個人收入。相應地,“211應付工資(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列示。

在“211應付工資(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下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條單位支付工資(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及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有關支出項目,貸記“211應付工資(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同時,借記“211應付工資(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貸記“銀行存款”、“調入資金(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

第六條新增上述科目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的“203暫存款”科目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207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科目的內容。

第七條單位支付職工工資(退休費)和地方(部門)補貼應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中央和省屬單位將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現金。

第八條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工資(退休費)、地方(部門)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在部門決算中列支。

第九條對不按本辦法核算工資(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和其他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