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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三者之間的區別

在我國企業的高級財務管理職位中, CFO (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這三種制度同時並存,經常有人混同對待,但實際上這三者並不等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職責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別。 CFO 源自美國等壹些西方國家的企業,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職責就是通過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和長期發展,因此, CFO 應該是企業戰略的管理者。對我國來說,較早采用“ CFO ”這壹稱謂主要是壹些網絡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但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內公司采用“ CFO ”這壹稱謂。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壹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壹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壹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總會計師的職能是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總會計師側重於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財務總監制度起源於西方國家,二戰後,西方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壹般是授權總經理組成經理層,負責管理生產經營。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避免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在我國,“財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後。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但是其定位在各個企業中的差異較大。有的企業“財務總監”相當於國有企業對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財務總監”則是指“財務部門負責人”。也有個別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於 CFO 。“財務總監”有對董事會負責,有對總經理負責,還有是對監事會負責。 目前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著壹些弊端,相當壹部分企業要麽沒有按照《會計法》設置總會計師職位,要麽設置了也不進入高管層面,而且絕大多數企業的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經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壹些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職位的企業,不是把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設在董事決策層,而是設在經理執行層,只對總經理負責,不對董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