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積主要包括:
(1)法定盈余公積金。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當累計法定盈余公積達到其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非公司制企業可按超過凈利潤10%的比例提取。
註:盈余公積的計提基數為凈利潤。但虧損需用當年凈利潤彌補的,應按彌補虧損後的金額計提盈余公積。提取盈余公積的基數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潤。
(2)任意盈余公積:指公司制企業經股東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註意:
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於它們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法定盈余公積按國家法律或規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由企業自行提取。
(二)盈余公積的使用
1.彌補虧損。彌補損失的渠道包括:
(1)以後年度用稅前利潤彌補。
根據規定,企業的虧損可以用虧損發生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限為五年。
註意:即使在稅前補償的五年期內出現虧損,也應算作補償期,先補償虧損。
例如,2000年發生的虧損將由01-05的稅前利潤彌補。即使01-05的某些年份出現虧損,也不能延期。如果2000年的虧損沒有在2006年彌補,將由2006年的稅後利潤彌補。
如果01有虧損,需要用02-06的稅前利潤彌補,但是00的虧損需要彌補01的虧損。
(2)彌補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
五年後企業虧損仍不足彌補的,應當用以後實現的所得稅後利潤彌補。
(3)用盈余公積彌補:由公司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通過或類似機構批準後實施。
2.轉增資本或股本。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後,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股本時,應按股東原持股比例結轉。
示例:
企業現有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余額為654.38+02萬元,可用於增加企業資本的金額為()萬元。
A 500 B 1200 C 800 D 700
答案:d
分析:盈余公積按規定轉增股本後,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因此,轉入企業資本的金額為1200-2000×25% = 700萬元。
3.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根據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當股份有限公司累計盈余公積較大,未分配利潤較少時,為維護企業形象,給予投資者合理回報,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用盈余公積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盈余公積的提取是利潤分配的壹部分,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對投資者分配利潤的壹種限制。壹般情況下,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所對應的資金,壹旦形成盈余公積,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註意: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增資擴股,都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壹種轉化,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化。
(3)盈余公積的會計處理
“盈余公積”科目用於核算從企業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屬於所有者權益科目,貸方登記的盈余公積增加,借方登記的盈余公積減少,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期末盈余公積的實際金額。“盈余公積”應在“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中分別核算。
1.提取盈余公積時,應根據每次提取的盈余公積金額:
借方: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提取任何盈余儲備。
貸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儲備
例15-9長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稅後利潤為2300萬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同時,公司章程規定任何盈余公積按5%計提。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30萬元。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115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230萬元。
-任意盈余公積1150000
2.使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彌補虧損的盈余公積
例15—10經股東大會批準,E有限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當年虧損,彌補當年虧損金額為3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E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方:盈余公積30萬元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彌補虧損30萬元。
3.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應按實際發生的盈余公積金額,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4.現金股利或利潤從盈余公積中分配,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負債增加。
借:盈余公積
貸款:應付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