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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商品損失?

壹是自然災害造成商品損失,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會計處理: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款:庫存商品

批準後,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二、自然災害損失進項稅不予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本條前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稅法所說的非正常損失,僅指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自然災害是人無法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這是建立在受災企業負擔的基礎上的,自然災害導致的稅收減少並不是企業經營不善等主觀行為,是國家稅收政策公平、公正和人性化的體現。

三、所得稅扣除要專項申報。

《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存貨損失、毀損、報廢、固定資產和存貨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

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者存貨,其賬面凈值或者存貨成本扣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或者存貨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也明確指出,資產損失分為兩類: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申報和扣除兩類資產損失的時間要求對會計上已處理的損失進行年度申報和扣除。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企業資產損失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