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是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原有的稅收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了稅收的作用。因此,中國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自1992《稅收征管法》和1993《企業所得稅條例》頒布以來,我國確立了會計制度服從稅法的稅收原則。財政部1994發布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暫行規定》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隨著新稅法的頒布,稅法準則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在不斷擴大,我國會計與稅法改革正朝著各自獨立的方向發展。
所得稅會計主要是由會計所得與應稅所得的差異引起的。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經濟概念,遵循不同的原則,調節不同的對象,反映不同的要求。因此,同壹企業在同壹會計期間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照國家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能直接根據會計收入計算所得稅,而必須根據所得稅法調整會計收入後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產生了調整這壹復雜過程的特殊所得稅會計。
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處理方法
1,應納稅額方法
在應付稅款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假設沒有欠稅,所得稅費用就是繳納的所得稅,即費用就是現金支出的金額。這是現金基礎。采用應納稅額法,關鍵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確定所得稅費用。應付稅款法可用於處理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法要求所得稅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納稅額。因為所得稅是因當期收入而發生的法定費用,與後續期間的收入無關。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由當期收入承擔。同時,該方法根據應納稅利潤計算所得稅費用,使當期所得稅費用金額與當期應納稅額相同。計算方法簡單,容易掌握,而遞延所得稅法是根據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所以稅務影響會遞延到後期。由於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其待遇並不穩定。當然,應納稅額法也存在壹些缺陷。在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如果有超過稅法規定的大額工資和業務招待費,其計算的所得稅費用與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所得稅費用會有較大差異。
2.納稅影響會計法。
根據稅務影響法,會計利潤與應納稅利潤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序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的形成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費用或損失的確認標準不同。這種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未來也不會逆轉。因此,在會計上,永久性差異只能在當期確認。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歸屬期間的規定不同,形成了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隨著時間的推移,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將會轉回,其對納稅的影響將會消除。因此,所得稅費用可以在壹段時間內進行攤銷,以盡量減少稅法對當期所得稅費用和稅後利潤的影響。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不必調整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只需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永久性差異,然後乘以所得稅稅率。所得稅費用與應納所得稅的差額是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當期所得稅費用大於應納稅額,則“遞延所得稅”科目表明預扣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相反,記入“遞延所得稅”賬戶的是遞延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稅款”科目的稅務影響金額隨著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逐步沖銷。如果在此期間沒有發生新的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則“遞延所得稅”賬戶的期末余額為零。從這個角度看,“遞延稅款”科目在結構和用途上屬於跨期攤銷科目。其目的是使所得稅費用的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采用遞延或預提的方法及時調整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
所得稅是壹項特殊費用,與壹般費用不同的是,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攤銷與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金額、時間和稅率有關。時機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時間和金額不壹定等於轉回的時間和金額,適用的稅率也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發生和轉回的期間,“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和貸方金額不壹定是對稱分布的。稅務影響法的兩種具體方法——遞延法和負債法,都主張在形成定時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期間確認稅務影響金額,在定時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沖銷相應的稅務影響金額。主要區別在於對稅率變化的反應不同。遞延法確認的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金額按現行稅率計算。當轉回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時,稅務影響金額仍按原稅率依次核銷。遞延法強調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重視當期損益計量的客觀性。但這種方法不同於時機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於時機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稅率發生變化時的當期法定稅率。而且“遞延所得稅”科目的余額只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未來稅率不變時的應付所得稅。當未來稅率發生變化時,不能代表預繳所得稅或應納所得稅,只能作為“所得稅借方”或“所得稅貸方”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不利於資產負債表信息的正確使用。
負債法通過按照其轉回時的稅率確認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可以克服遞延法的缺點。《債務法》要求,在確認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期間的稅務影響金額時,如果明確知道當期或以後期間的新稅率,則應按照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乘以新稅率計算稅務影響金額,記入“遞延稅款”科目。在不知道新稅率的情況下,按照現行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金額。當未來稅率發生變化時,我們不僅要按照新的稅率計算當期的稅務影響金額,還要按照新的稅率調整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金額。當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按照現行法定稅率計算稅務影響金額的核銷金額。在債務法下,只有在下壹期正式稅率生效或稅率發生變化,必須調整以前確認的遞延稅款時,利潤表中的實際稅率才與現行法定稅率不壹致。這種處理賦予了“遞延稅款”賬戶余額以資產或負債的含義,使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更具相關性。雖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違反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但負債法畢竟比遞延法好。
所得稅的兩種核算方法不影響本期應納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即不影響國家所得稅收入。所得稅作為壹項費用,應根據費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進行處理,以便為報告使用者提供最相關的信息。應付稅款法和稅務影響法是運用費用會計的基本原理處理所得稅的財務會計方法。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選擇壹種方法,並保持相對穩定。因為稅務影響法的兩種方法——遞延法和負債法,都是將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產生的稅務影響金額遞延到以後的期間,在借記“遞延稅款”余額時,就意味著遞延所得稅費用;當未來發生虧損時,遞延所得稅費用很難轉回。壹方面誇大利潤表中的稅後利潤,另壹方面虛報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因此,會計制度規定,只有在確信未來所得稅利益能夠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稅務影響法,否則,應改為應付稅款法。當遞延法和負債法的稅率不變時,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過程和結果是完全壹樣的。但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會計處理結果是完全不同的。遞延所得稅法以利潤表為導向,忽略了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稅率調整對納稅的影響,使得“遞延稅款”賬戶的期末余額無法準確代表未來稅款的抵扣權利和應納稅義務,因此被英美等國所拒絕。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根據當期稅率或即將實施的稅率調整確認的遞延稅款,使“遞延稅款”賬戶反映的稅務影響與當期和未來的現金流量相關,也賦予了遞延稅款余額資產或負債的意義,因此提供的財務信息更有用,債務法已成為國際上流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