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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的制度體系

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構成如下: 它是指調整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會計法》的立法宗旨是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付案例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現行的《會計法》***有7章52條,主要對會計工作總的原則、會計核算、公司和企業核算的特別規定、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僅限本行政轄區內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由上述可知,《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