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
2.實物開辦費的財務和稅務處理
3.關於開辦費的規定
4.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5.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編制人員費用。
(1)編制人員勞務費:具體包括編制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準備期發生的福利費如醫療費,準備期短的可據實列支,準備期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
3、籌資成本:主要指融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兩種情況。
(1)引進的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準備期間送部分員工出國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應酬費。
(2)印花稅
(三)投資方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
(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
未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及相關的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中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洽談過程中請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不得列為企業開辦費,由邀請企業承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為開辦費。
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
準備期的確定
我國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受稅法影響很大。如《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籌建期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上述“批準籌建日期”具體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的日期和合同獲得中國政府批準的日期。上述“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轉,開始制造產品或銷售同壹首件商品之日起,企業準備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此規定。
開辦費攤銷
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壹次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財稅[2000]25號)的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於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實施。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營業費用在新稅法中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開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2008年之前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進行賬務處理。
壹是開辦費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費用發生當月的次月起,按照不少於3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例如:
某股份公司於2011年7月開始生產經營,6月份發生的開辦費總額為96萬元,分5年分期攤銷。
月攤銷額為96萬元÷5年÷12月=1.6(萬元)。
7月份攤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96萬元。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96萬元。
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分類帳的設置如下:
組織費用的稅前扣除分類帳
單位:萬元
賬戶填寫說明:
1.年: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月,以後各年依次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開辦費在會計核算中壹次攤銷的總額。
3.稅前扣除:指根據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會計攤銷-稅前扣除。結果是正數是增加的收入,負數是減少的收入。
5.未扣除金額:指未來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壹年未扣除的金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數填寫,以後年度未扣除的金額=前期未扣除的金額-本年度稅前扣除。
二是費用發生時,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註意的是,在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和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是不能計提的。
開辦費的核算
理論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投資者承擔的費用;
(2)取得各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3)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這應該包括在準備階段的資產價值中。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進行了重大調整。按照原有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變化。這壹新規定與現行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
開辦費的規定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開始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有企業、在深企業等。)也實施了新標準。與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壹定程度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附錄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把開辦費當做資產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開辦費的核算程序,即開辦費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再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攤銷。
新準則實施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這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更準確地反映了會計信息。將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界定為從批準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之日止較為合適。
開辦費的主要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由企業承擔的公司費用(包括行政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代理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不需要設置本科目,本科的核算內容可以並入“銷售費用”的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根據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管理費用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職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登記費和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代理費、咨詢費、律師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
按規定計算確定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四、期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