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入職壹個月後公司未簽訂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入職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從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要求雙倍支付四個月的工資;
第二,即使銷售統計有誤,也不構成單位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公司非法開除的,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壹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三、無論何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都應結清工資(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即使公司原因成立,對失職的處分和工資結算也應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