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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的意見(試試?D

建築企業定金被騙案的訴訟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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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事實

二、法律分析

1997 10、鐵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處(以下簡稱“南京工程處”)獲悉,南京國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五公司”)將對江蘇省溧水縣石臼湖進行綜合開發。經協商,當月與國五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和進場保證金協議。被告進場後未按協議約定返還進場保證金和支付工程預付款。這時南京工程處才發現,國五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履行合同,即要求返還200萬元的進場保證金。被告只退了40萬。經多次催款,余款仍未歸還,故訴至法院。

經過調查,律師了解到:

國五公司註冊資本為600萬元,由安華公司和劉小燕* * * *出資設立,其中:安華公司出資539萬元;劉小燕出資66.5438萬元。並委托江蘇鑫海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深海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國五公司的註冊資本自始至終未繳足。安華公司實際出資僅為現金30萬元,兩股東所謂的實物出資均為虛假。9月1998、12、6月15日,金陵晚報分別在10月23日的《人民公安日報》和10月23日的《人民公安日報》上曝光了國五公司虛假投資、虛假註冊資本等壹系列問題。》,揭露了國五公司職員團夥的詐騙問題。南京市公安局對此案進行了刑事調查,並拘留了楊偉明等國五公司的所有員工。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被告新海辦在答辯時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根本不屬於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為溧水縣,非南京;第壹被告安華公司位於海南省海口市,我公司位於南京市鼓樓區;這個案子是刑事案件。經理楊偉明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個人詐騙,已構成個人合同詐騙罪。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應遵循“先刑事案件,後民事案件”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六省壹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的意見(試行)》規定:“以鐵路企業為壹方當事人的購銷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第壹條、第二條所列案件,以鐵路經過的地方、城市及其管轄的行政區域為限。”本案原告為鐵路企業,性質為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簽訂和履行地為南京。根據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指定,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至於本案的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經濟詐騙犯罪,是否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則不是程序問題。

2.本案中刑事和民事問題的交叉。

國五公司員工楊偉明持有公司授權委托書,以公司名義與南京工程處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及進場保證金協議,屬於職務行為,進場保證金也由國五公司收取。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五公司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經濟責任。楊偉明等人以國五公司名義實施的詐騙,以及對訴訟選擇和企業管理的建議。

實施詐騙的人不壹樣,詐騙所得不壹定全部被犯罪分子侵吞。楊偉明因個人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本案訴訟事實不是同壹法律關系。無論楊偉明的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都不能免除公司法人對其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3.承包主體的資格和合同的效力

本案合同雙方為南京工程處和國五公司。由於國五公司註冊資本尚未到位,不具備法人設立的條件。因此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註冊資本出資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如何確認經濟合同效力的批復》,“為了穩定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前簽訂的經濟合同,因其註冊資本出資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不應確認為無效。”本案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

4.關閉企業初創企業的民事責任問題。

本案原告南京工程局在提起訴訟時,並未將合同當事人國五公司列為被告,而僅將國五公司的創業企業安華公司列為被告。這是不正當的嗎?將國五公司列為第壹被告,安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是否應該更嚴謹和恰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註銷或者關閉後開辦企業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第壹條第三款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已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未實際投入資本的, 或者投入的自有資本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不符合企業法人的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不具有法人資格。 在此基礎上,可以認定安華公司經營的國術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安華公司承擔。因此,直接將安華公司列為被告是準確、恰當的。

5.驗資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法律後果。

被告新海事務所在驗資過程中,在未核實產權歸屬、未見到實物的情況下,憑空為國五公司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第13號]《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的規定,被告安華公司應承擔先清償債務的責任。

6.公證機構出具虛假公證書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武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實物出資由《紅木家具買賣協議》和購買紅木家具發票七份組成。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為安華公司出具了公證書,證明實物出資已經交付。國五公司被媒體曝光後,常熟市公證處立即決定撤銷公證書。公證處出具的虛假公證書造成相關利害關系人虛假信任,導致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司法實踐中沒有先例。7月5日,1993,司法部辦公廳對河南省司法廳關於洛陽市公證處不應作為經濟(民事)訴訟被告的請示作出了批復。公證不當或有錯誤的,應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院受理後,被告新海辦事處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提起上訴。1999 165438+10月1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律師代理意見,判決被告安華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處返還進場保證金654.38+0.6萬元,並賠償原告南京工程處經濟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新海辦事處對被告安華公司支付的債務不足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上訴,壹審判決生效。

1,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企業是以利潤為導向的經濟組織,其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政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是根本。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刑事訴訟解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企業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賠償(因為刑事責任人與民事責任人不對應),相關民事責任人也會因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逃避民事責任。

2.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安全與監管

如今,建築市場的競爭非常激烈。業主在投標時索要投標保證金,中標後交納履約保證金,占用投標人或承包商的資金已成為慣例。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安全和監管對投標人和承包商來說尤為重要。銀行保函可用於靈活性。

3、企業應建立法律顧問對重大經濟合同的跟蹤服務機制。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決策、重大項目招標、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隨時知曉企業面臨的風險,及時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及時挽回或避免企業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