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便利企業貨物合法進出口,促進企業自律守法,有效實施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企業和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貿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委托加工企業和從事保稅倉儲業務的企業。
海關總署規定的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擁有海關監管貨物倉庫的企業、免稅外匯貨物經營單位以及其他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企業。
文章
海關根據企業經營管理、報關和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第四條
適用於企業的管理類別由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批,適用於A類和D類管理的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備案。海關總署將A類管理企業名單抄送外經貿部。第五條
B類和C類管理由主管海關統壹安排,在關區內實施。A類和D類管理由海關總署統壹安排,在全國海關範圍內實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對進出境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數據,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管轄範圍內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職責。
海關公安機關偵查走私犯罪,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各分局在辦理所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時,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查處走私犯罪,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聯合反走私、統壹處理、綜合治理的反走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打擊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移送海關查緝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和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