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然而,對於機關單位的出納人員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要求,即並不要求出納人員必須在編制內。因此,機關單位出納不在編是合法的。